凌晨兩點,貓爸心情不爽,提著購物袋,步行前往便利商店購物。

前方紅藍警示燈交錯閃耀,警察兩名。

一人向貓爸揮舞手中紅色閃光棒,示意停下。

警察甲:「先生麻煩身分證看一下謝謝!」

貓爸:「我去7-11買東西。」

警察甲:「我是說麻煩你把身分證拿出來我們看一下,跟你去7-11有什麼關係?」

貓爸:「對啊!既然去7-11跟身分證沒關係,那我去7-11幹嘛帶身分證?」

警察甲:「………」

另一名警察看同僚招架不住,過來助陣。

警察乙:「先生不好意思請你配合一下,不然的話可能要請你到派出所走一趟。」

貓爸:「為什麼要去派出所?」

警察乙:「依據大法官的解釋,如果路檢查到民眾沒帶身分證的話,是可以帶回警局。」

貓爸:「我怎麼知道去7-11買個東西會遇到警察路檢?」

警察甲:「可是法令規定,出門應該隨身攜帶身分證備查。」

貓爸:「請問刑法第十條第六項第二款規定什麼?」

警察:「………」

貓爸:「那是性交的另一種態樣,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之行為。你們是警察都不知道了,我怎麼會知道有那種法令。」

警察乙用台語對警察甲說:「跟他廢話那麼多幹嘛?」

又轉頭說:「先生你如果沒有身分證的話,我要帶你回派出所了。」

說著就拿起對講機。

貓爸從購物袋裡拿出皮夾,取出身分證說:「我什麼時候說我沒帶身分證了?」

警察甲超不爽,大聲說道:「你幹嘛不早拿出來,在這裡浪費時間。」

貓爸聳聳肩,再掏出台北律師公會發的證件,說道:「這張夠證明我是良民了吧?我可以去買東西了嗎?」

警察:「………」

所以警察與律師都很機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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